钱端升(1900年—1990年),江苏省松江人,著名的法学家、政治学家,杰出的民盟先贤,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主要起草者之一。以他的名字命名的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是目前全国法学界颇具影响力的奖项之一。
钱端升勤奋好学,17岁考入清华大学,19岁被选送到美国北达科他州立大学,24岁获美国哈佛大学哲学博士学位。1924年回国后,任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讲师,讲授政治学、宪法学。新中国成立后,钱端升先后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政法学院院长、外交学会副会长、对外友协副会长、世界和平理事会理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顾问,积极致力于新中国法制建设。1954年,他被聘为全国人大宪法起草委员会顾问,参加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年事已高的钱端升仍被选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主编法律学丛书。到了1980年,钱端升又担任北京大学、外交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政治学会名誉会长、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欧美同学会名誉会长、北大校友会和西南联大校友会名誉会长、各国议会联盟大会人民代表执行委员会委员等职务。1981年,他加入共产党。1990年1月21日,钱端升病逝。
钱老在长期的爱国民主活动以及投身新中国法制建设过程中,所提出和主张的一些民主法制思想观点,闪烁着时代的光芒,至今仍不乏先进性和时代价值。钱老的这些民主法制思想观点,是一笔思想精神财富,是中国法律文化长河中的一些闪光点,对当代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对当代中国倡导爱国民主的文化传播,都产生了积极而独到的影响。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成为时代主流的历史新时期,我们追忆民盟先贤钱端升作为法学家的一些民主法制思想遗产,旨在从这些法律文化遗产中汲取有益养分,使之发扬光大,服务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且增强文化自信,助益中国梦的实现。
一、反帝、反内战、争民主的爱国法制观
钱端升自1924年回国后至1949年的这段人生经历,堪称是一位铁骨钲钲的爱国勇士的抗争写照。
钱端升1924年回国后,任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讲师,讲授政治学、宪法学。时值西方帝国主义列强在华横行霸道、无法无天,租界尤为罪恶深重之地和法外之地,钱端升对此痛心疾首。
1927年,他在《现代评论》杂志连续发表论述,强烈要求废除“领事裁判”,归还租界,建立完善的中国行政系统。1925年,他就租界的领事裁判权进行开展了一系列研究,提出“列强在华之领事裁判权非如过去近东回教国所赋予耶教国之出于自愿,纯系鸦片战争后列强所强加”的观点,并且认为租界领事裁判权与相关国际法规则有着严重冲突。他还在《治外法权问题》等文章中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可取“先礼后兵”的办法,论述了废除领事裁判权的法律依据和正当基础。
1934年,日本侵略势力进逼华北,国民政府却加紧“文化围剿”,控制爱国文化。天津《益世报》主笔罗隆基,因抨击时政被通缉,离职而去。钱端升继任主笔后,数月间发表议论170篇,针砭时弊,切中要害。后因写了《论华北大势—一兼送黄郛委员长南行》一篇社论,刺痛了当权者,钱端升也被迫去职。
抗日战争爆发后,钱端升随北京大学西撤至昆明,参与筹建西南联大法学院,并积极参加抗日统一战线的活动。
作为国民参政会的参政员,在无数次的国民参政会会议上,钱端升和张奚若、罗隆基、周炳琳一道,成为蒋介石最害怕起立质询的参政员。蒋介石虽高居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总司令位置,但面对钱端升等著名知识分子的质询,窘态百出,又气又无奈。
抗日战争结束后,国共双方举行了重庆谈判。为了抗议国民党的“假和平、真内战”,一些民主人士于1945年11月25日晚上在西南联大图书馆草坪上召开“时事晚会”。西南联大的学生和社会各界近6000人冲破国民党军警特务的重重阻挠,前来听时事演讲。钱端升以“对目前中国政治的认识”为题发表演讲,大声疾呼“内战必然毁灭中国”,“我们需要联合政府”,各界人士掌声雷动,爱国热情高涨。
突然,会场上枪声大作,子弹接二连三地飞过西南联大师生的头顶。国民党当局出动军警包围会场,企图鸣枪驱散时事报告会。在这一紧要关头,钱端升大无畏地继续他的演讲,并且提高音量,不顾危险,毫不畏惧,展现了一位铁骨钲钲的爱国勇士的形象。
1945年11月27日昆明各大中学校代表决议全市总罢课,钱端升公开支持学生的行动。12月1日,国民党军政当局制造了“一二·一”惨案,在联大师范学院大门前开枪并投掷手榴弹,联大学生潘琰、李鲁连等4人当场死亡,重伤20多人。12月2日联大教授集会,推选钱端升、周炳琳、费青、燕树棠、赵凤喈5位教授组成了法律委员会,准备起诉。此举得到成都、上海各界纷纷响应后,国民党特务甚至寄给钱端升一颗子弹,以死相威胁。对此,钱端升表现出了爱国民主斗士的骨气和勇气,毫不退缩,继续抗争。
在1937—1949年期间,他四次应邀赴美国参加学术会议和讲学。1947年底,他担任哈佛大学客座教授。1948年,钱端升婉拒美国各高校的聘任,返回北京大学任教。
北平解放前夕,他拒绝了国民党邀其南下的安排,积极与中共地下党取得联系,为保护革命学生,做好教职员工的工作,维持学校秩序,迎接人民解放军接管,并对北平解放后稳定北京大学的正常秩序,作出了自身的贡献。
可以说,反帝、反内战、争民主,是钱端升1924年回国后至1949年期间爱国观的集中体现,其钲钲爱国情,其可贵的爱国法制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仍然需要后人予以继承和发扬光大。
二、“二十世纪是老百姓的时代”的人权法制观
1945年,抗战结束后中国面临往何处去的抉择。钱端升在一次演讲中,引用了美国副总统华莱士的一句话——“二十世纪是老百姓的时代!”。他说,未来的中国,“应该是以平民利益为最高利益的国家”。1949年,钱端升拒绝了国民党邀其南下的安排,选择留在大陆。他给好友费正清的一封信中,谈到了对共产党的印象:“以一个欲适应变动时代的中国人来说,我衷诚地赞许这新秩序的创造者,虽然我自己……被误解。”
钱端升还热情赞颂了新政权带来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同胞们,北平市各界代表会议所表现的民主是新的民主,是真正的民主,是人民对自己不折不扣的民主。”“我衷心地感谢毛主席”。
钱端升在20世纪上半叶从政治学和宪法学角度对人权理论作过深入研究。钱端升的人权思想观,积极影响和推动了后世对人权的研究。他认为,宪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基本人权。宪法学的全部内容都是围绕如何保障和实现基本人权而展开的。
钱端升的人权法制观内容丰富,其中,“二十世纪是老百姓的时代”,集中体现了他人权法制观的精华,闪烁着思想的光辉。这些闪光的思想观点,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他在人权的概念和性质问题上采取历史主义的观点,注重历史地考察人权问题,对天赋人权说和自然法学说持有一定程度的保留。
钱端升对于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洛克等人的人权说在历史上所起的巨大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他也对近代天赋人权说进行了批评。他认为,近代洛克等人的人权说是以国家契约论为基础的,在学理上存在几点问题。一是契约说缺乏事实根据。二是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只是一种虚玄的论断。”说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这在实际上是无法证明的。三是近代人权说通常认为人权先于国家宪法和法律而存在。宪法和法律只能宣示和认可这些权利,而不能创造或赋予这些权利。他回顾了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及1791年法国宪法等之后,指出个人基本权利最初是针对限制国王权力提出的,此后才进一步发展为针对国家权力。
二是他认为宪法学与人权的关系最为直接,最为密切,宪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基本人权。宪法学的全部内容都是围绕如何保障和实现基本人权而展开的。
对此,钱端升指出,不少国家的宪法“有意避用人权字样”。他列举了避用人权字样的宪法包括:1814年法国宪法;1830年比利时宪法;1919年德国宪法等。
三是他提出了“二十世纪是老百姓时代”的人权观。
钱端升提出,一方面人民的权利导致国家义务的产生;另一方面,国家义务也导致人民权利的产生,积极的基本权利便是从国家的积极义务中产生的。
他还认为,个人自由的实质“就是个体的身体,知识,与道德自由活动或表现的权能”。此种权能源于个人的存在。国家如果在立法上对此种权能进行限制,不得侵害此种权能。国家只能于保护个人自由的必要范围内,以法律设立限制,国家以法律限制此种权能的范围也就是个人自由的范围。此种限制就是不妨害他人的自由。
可以说,钱端升采用历史主义、实证主义方法所提出的以上看法,不乏深刻之处,有助于引导人们认真研究中国人权的现实情况。这些闪光的人权法制观,对于我们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摆脱形形色色的封建恶习的束缚,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是积极和有益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实现中国梦,并对其内容和社会主义发展目标如此阐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内容就中国人权保障最新的宣言书。而钱端升关于“二十世纪是老百姓的时代”的人权法制观,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倡导的目标,是息息相通和有共同点的,这也彰显了其时代生命力和价值。
三、精益求精的制宪观
1949年,钱端升被任命为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1952年,钱端升参与北京政法学院筹建并担任首任院长。北京政法学院是今天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亲自签发了任命钱端升为北京政法学院院长的任命书。同时,钱端升还兼任外交学会副会长、对外友协副会长、世界和平理事会理事、外交部顾问。
1954年,钱端升被聘为全国人大宪法起草委员会顾问,参加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是该部宪法的主要起草者之一。他积极投身1954年宪法的制定工作,其精益求精的制宪观,在1954宪法草案的修改完善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他为该部宪法的制定,作出了独到的贡献。以下略举数例作一探讨。
一是他担任各小组召集人联席会议的顾问,积极参与各团体对宪法草案的讨论。
1954年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之后,按照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教科文等为单位划分了17各座谈小组,对宪法草案进行讨论。当时,钱端升作为各个小组召集人联席会议的顾问,积极参与了各个团体对宪法草案的讨论。
例如,针对宪法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中是否包括管理机关以及是否应该单独列为一条,钱端升提出:
我赞成田家英同志的意见,独列一条,放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之间。民主集中制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则,重要的原则也可以放在后面,联系群众也是重要原则,放在一起是可以的。第一、二、三条都是讲国家机构,中间插一条不好。前三条是国家制度的基本东西,民主集中制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工作方法,但与这三条性质不一样,作为第三条或第四条,反而冲淡了前三条的重要性。
二是对宪法草案国家机构章节,他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修改意见。
1954年5月19日,小组召集人召开会议,重点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第三章第一节的修改意见。
对于第二章的标题,初稿用国家组织系统,修改稿用国家机构。钱端升表示,“我个人觉得用‘国家机构’也讲得过去,就是含义有点不清,将来用惯了也可以。如用‘国家机构’也可以,我没有一定的意见。”又如,对于宪法草案第二十二条,钱端升提出:这一节是讲人民代表大会,本条是否应当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再说明它是全国最高权力机关?
三是注重倡导宪法草案条款的简化和提纲挈领作用。
对于宪法草案第五十八条,钱端升认为:苏联宪法的第九十四条相当于我们的第五十八条、苏联宪法的第九十九条相当于我们的第六十三条,是一样的。……是否再简化一下,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对于宪法草案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项:保证法律和具有法律性质的法令的遵行;第二项:执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钱端升表示:“这一项(第二项)的写法是适当的,第一项还可以考虑。”
对于宪法草案第八十二条公民的住宅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权,有人主张写上在怎么情况可以搜查住宅和经过什么手续能对它搜查,钱端升提出:“我想不要加了,我们写的宪法有个总的原则,有这些权利,但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时就可以变通。如果都写,就加不完了。”
四是注重宪法草案用词的精益求精。
1954年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最后一次开会讨论宪法草案。在草案中,有两个地方写到了“武装力量”,即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安全和领土主权的完整。”第四十九条关于国务院的职权中,第十四款是“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但在第四十二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权的规定中,用的却是“武装部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部队,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于是,在用词上要不要统一起来,把第四十二条中的“统率全国武装部队”改成“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会议进行了讨论。钱端升认为:“武装力量”和“武装部队”两个名词翻译成俄文是一个词。当初所以把“武装力量”改为“武装部队”是认为部队可以统率,力量不好统率。法律小组的意见,可以考虑改成“武装力量”。
经过讨论,会议统一了认识。在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第四十二条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也作了与宪法草案一样的规定。
综上,钱端升作为全国人大宪法起草委员会顾问,积极参加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和讨论,对宪法草案发表的不少意见,体现了精益求精的追求和态度。他所提意见中的大部分意见,都得到参与讨论人士的认同,并被宪法草案所吸收。
作为民盟先贤,钱端升精益求精的制宪观以及身体力行的言行,为1954年宪法的制定作出了贡献,并且,也积极影响了此后民盟成员参与制宪和修宪的相关活动。
20世纪80年代初,讨论“宪法修改草案”,是当时的国家大事。时任民盟中央主席史良要求全盟行动起来,积极投入,提出:“这是行使我们的民主权利,也是为健全法制应尽的义务。”为此,她亲自主持召开民盟中央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座谈会,动员盟员投入修宪讨论工作。在史良的领导下,民盟在宪法修改工作中,提出了多条意见,此后,在宪法条款中都有所反映和体现。
1982年11月 26日,彭真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实事求是地指出:“宪法修改委员会和它的秘书处成立以后,经过广泛征集和认真研究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于今年二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用九天的时间对那个讨论稿进行了讨论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委会部分委员、各民主党派和人们团体领导人……也都提出了修改意见。”并且,“许多重要的合理的意见都得到采纳,原来草案的基本内容没有变动,具体规定作了许多补充和修改,总共有近百处,纯属文字的改动还没有计算在内。”
此后的宪法修改,民盟盟员一如既往地发挥了积极而有益的作用,将钱端升精益求精的制宪观,予以践行并发扬光大。
综上,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在实现中国梦成为时代潮流的历史新时期,我们追忆钱端升作为民盟先贤的一些民主法制思想遗产,旨在从这些法律文化遗产中汲取有益养分,使其中的闪光点发扬光大,服务于“依法治国”,服务于增强文化自信,从而助益“中国梦”的实现。